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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 [2010-4-11]
一、概要
  1、现行法律包括于1994年10月31日生效的《1994商标法案》以及分别于1996年个1998年修改过的《1994年商标条例》。英国商标注册包括大不列颠(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曼岛以及英属印度洋疆域,但不包括爱尔兰(见单独爱尔兰章节)和海峡群岛(见根西岛,泽西岛章节)。
  2、欧共体商标在英国有效并受到保护。商标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也可以延伸到英国并受到保护,英国申请人可以基于英国本国的注册或申请,通过英国专利局向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从而指定其他议定书成员国并在该国得到商标保护。
  3、在英国,除普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系列商标均可申请注册。在英国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
  4、英国参加的国家条约和组织包括:《斯德哥尔摩国际公约》,《马德里国际注册议定书》,《马德里虚假产地标记协定》,《尼斯协定》,《海牙认证公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商标定义及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指任何能书面表现出来的并且能够将一个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商标可包括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图案、字母、数字、产品形状或外包装、颜色、声音甚至是气味。
  但是,对于气味商标,由于很难用书面形式准确表现出来,欧洲法院已2002年的Sieckmann案中裁定气味商标不得通过化学方程式、文字描述、香味标本或以上组合等形式来获得注册,由此,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气味商标仍然无法在英国注册。
集体商标是指能将拥有该商标的某个组织的成员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商标所有人就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模式、质量、准确度或其他品质进行保证的商标。
  系列商标是指一些彼此实质上相似但又在非显著部分有所区别并且这种区别又不至于影响主商标识别性的商标。这些商标彼此的区别可以表现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上,或者数字、价格、质量、地名或其他非显著部分上,或者在商标的颜色上,这些商标可以作为系列商标包括在一项注册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绝对不可注册的商标包括:
    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3、商标仅仅在商业中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制造日期或提供日期或者其他特征的;
    4、已经成为该语言中通用名称或者在一般正常商业往来中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
    5、仅仅由来源于商品自身特性的形状所构成的商标;
    6、仅仅由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而必需的商品形状所构成的商标;
    7、仅仅由给商品带来明显增值效果的商品形状所构成的商标;
    8、违反公共利益或公认道德准则的商标;
    9、有对公众进行欺诈效果的商标;
    10、被英国法律或欧共体商标法律所禁止使用的商标;
    11、恶意申请的商标;
    12、《巴黎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商标。

  如果在商标申请之前,该商标已通过使用拥有了显著性的,该商标不得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注册。

  除上述之外,除非得到英国女王同意或在某些情况下得到英国王室相关成员同意,以下商标也不得注册;

    1、英国皇家徽章或其主要标志部分,或者同其非常相似以至于可能被混淆的其他徽章或图案;
    2、英国皇家王冠标志或皇家旗帜;
    3、英国女王或王室的任何成员的肖像,或者任何相似标志;
    4、任何可能引导人们以为申请人已得到皇家庇护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对于包含英国国旗或者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或曼岛旗帜图案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官认为该商标的使用有误导或严重冒犯性的,可以拒绝注册。

  (二)相对不可注册的商标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使用或善意打算使用商标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一件商标。
最早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除非另一个在先使用人通过充分使用商标而有权通过普通法中的反假冒程序来阻止该申请人。此外,在特定区域使用商标的在先使用者有权继续在原范围使用商标。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优先权
  在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先行提交商标申请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英国就相同商标申请注册时,可以自原始国申请日起6个月内拥有优先权,其优先权日为原始国申请日。如果在原始国就相同商标申请后又提出了一件申请,而原始申请已经被撤回、放弃或驳回,且未向公众披露或被作为优先权基础,则该后来申请的提出日可以被作为优先权日,原先申请不得再被作为优先权基础。主张优先权的权利可以连同申请一起或独立地进行转让。根据1994年法的规定,可以同时要求多个优先权或仅就部分类别要求优先权。《商标条例》可以规定不属于巴黎公约的特定国家或地区也可以作为成员国享受优先权待遇,目前这样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厄瓜多尔和香港。
  优先权必须在英国申请提交的同时进行声明,在英国申请提交后3个月内必须提交井证明的原始申请国申请副本(可以延期),英国注册局不再一定要求提供该原始国申请文件的英文翻译件。

  (二)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一份,由代理人制备和签署即可(不需要代理委托书,除非中途更换代理),申请书须包含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及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2、商标图样,最好8cm×8cm;
    3、如果申请人住址不在英国,必须提供一个在英国当地的地址(一般为商标代理人的地址)。
  一份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但从第二个类别起每类须交纳约相当于第一类25%的官费。

  (三)申请及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向注册官提出,并同时上缴规费。申请必须声明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正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必须声明申请人有善意意图去使用该商标。
申请日以所需文件提交完整的一天为准,如果类别或注册费用有遗漏的,可以给予两个月宽限期(不 得再延期)。
  商标注册官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在先商标的检索,以审查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审查官认为商标不符合注册性要求,将就此通知申请人进行陈述或修改;申请人未能说服审查官或未作相应修改或者申请人的答复超过注册官给予的期限的,审查官将驳回该商标的申请。申请可以分割或合并。

  (四)公告和异议
  从1994年10月31日后提交的申请在经初步审定刊登公告时,其公告信息可以供公众参阅。申请在被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在随后3个月内(不可延期)提出异议。
  申请人在收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通知副本后,必须在随后3个月内(不得延期)提交书面答辩一式两份;在收到申请人的答辩后3个月内(可延期),异议人必须以法律声明的形式向注册官提交相关证据,并向申请人提交副本,若异议人未提交证据的,异议被视为放弃。
  在收到异议人证据副本后,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可延期)提交证据及副本;随后异议人也必须在3个月内(可延期)提交抗辩证据。
  若注册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异议任一方提交进一步证据。
  如果商标公告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异议提出,或者所有发生的异议均被撤回或被驳回的,注册官应当准予该商标注册,除非他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有误。
  注册官可以仅根据双方于法律声明形式提供的证据来对案件进行裁决,但如果若一方提出要求进行双方质证的听证会时,注册官必须通知双方听证日。
  注册官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或特殊指定官申请上诉。在上诉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以规定方式或法院决定的特殊方式向法院提交进一步证据材料。
  监督程序:除去异议形式之外,第三方对于公告的商标,也可在其注册前任何时间内向注册官提出关于该商标是否应予注册的书面监督报告,注册官应当将该报告通知申请人。在异议期截止后或者所有异议程序已完结后,注册官将对该书面报告作出最终裁决。

  (五)注册商标的效力和影响
  商标所有人所取得的商标注册是该注册及其随后转让的效力的初步证据。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在英国使用该商标的则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具体可包括:
  1、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
  2、如果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在英国已获得显著的声誉的,则他人在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也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3、在允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或者贮存商品、进出口商品上,或者在商业信函、广告上,或口头使用上的各种使用商标行为,均可构成侵权。
  在英国,注册商标在注册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构成对另一注册商标的侵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可以:
  1、主动放弃对商标特定部分的独占权;
  2、主动同意限定注册权在特定区域或对其加以其他限制。注册官不再主动要求放弃部分专用权或加以特定限制。

  对注册商标的独占权从商标申请日起生效,但对侵权的诉讼只能在注册完成之后提起。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拥有商标注册权的,除非另有协议,各方对商标权享有同等的份额。除非另有协议,共同所有人的任一方或其代理人均可以不需征得他人同意使用注册商标,即便这种使用行为在其他情况下会被认为是侵犯注册权;但共同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转让其在注册商标上所拥有的份额或对该部分财产转托他人保管(包括不得在苏格兰对注册商标设置或同意担保)。共同所有人的任一方可以提出侵权诉讼,但除非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其提出诉讼必须以其他共同所有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加入诉讼为条件。其他共同所有人除非作为被告参加该诉讼,否则不对诉讼所产生的任何费用负责。对注册商标的共有权不影响托管人或个人代表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商标所有人不得以提起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诉讼来威胁任何人,除非(1)他人在商标或其包装上使用该商标;或(2)他人向英国进口使用了该商标的产品;或(3)他人以该商标为名义提供服务。任何认为受此威胁的人均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对方“以侵权程序无端威胁”。但是,仅仅在声明中主张其商标是注册商标或已被申请注册则并不构成威胁,但尽管如此,商标所有人在发出此类声明时仍然须非常谨慎,因为法院已经给予“威胁”一词非常宽泛的解释。
  此外,反假冒的刑事条款现也已生效,根据该条款规定,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权仍经营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将构成刑事罪。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算(不计优先权日)。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
  注册官在注册到期之日前就到期日及续展方式通知注册人,注册人必须在到期日前提交续展申请并交纳续展费,在有效期结束后6个月内注册人仍可以在交纳一定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申请续展。续展从前次注册到期日期开始生效,续展将官方公告上刊登。
  在1987年10月1日到1994年9月30日期间申请的商标其初次注册有效期为7年,在1987年10月1日前申请的并且根据1938年商标法续展的商标,其续展有效期为14年。在以上情况中,自1994年10月1日后进行的续展其有效期均为10年。
  如果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进行续展的,注册官必须将商标从注册簿中删除。从删除之日起6个月内,所有人仍可以在交纳续展费和恢复费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注册,如果注册官认为合理,将准予恢复并将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如果商标由于未交纳续展费而被注销的,其在注销日起1年内仍作为有效商标被引证来阻止他人的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果注册官确信在注销前2年内该商标并没有真实使用过,或者在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和在先被注销商标的混淆或产生任何欺诈,则注册官可以准许他人的在后商标注册。

七、转让和许可
  (一)转让
  注册商标同其他个人财产或动产一样可以转让,可以连带或不连带商誉一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在注册簿中登记备案。转让文书应交纳印花税,如果转让文件是在国外签署,应在文件进入英国后一个月内交税。
  注册商标可以部分转让,包括在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上转让商标,或者以特定方式或在特定区域转让商标所有权。正在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由转让人或其个人代表书面签字才能生效,除在苏格兰以外,转让人是企业组织的,可以以企业所盖的章戳代替。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以担保形式进行的转让,注册商标可以同个人财产或动产一样成为抵押(在苏格兰是担保)的标的物。
  商标法未涉及将未注册商标作为商誉是一部分进行转让。同旧法规定类似,新法并不要求商标在不连带商誉转让时必须刊登商业告示。
  证明商标的转让必须经注册官同意才能生效。
  注册官根据商标法对前述事项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许可
  商标可以进行部分许可,包括在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上许可商标或者许可商标以某种特定方式或在特定区域使用。许可须经许可人书面签字才能生效,除在苏格兰以外,企业组织可以以企业所盖的章戳代替。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可对许可人的继承者也有效。根据许可协议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将商标再许可他人。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被许可人有权要求许可人对影响被许可人利益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在许可人未采取相应行动2个月后,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提起侵权诉讼。当被许可人提起此类侵权诉讼时,除非法院允许,被许可人不得在许可人未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继续诉讼,但该项规定不影响法院应被许可人在诉讼期间的单独申请给予救济。商标所有人在被追加为被告后,只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诉讼的费用。
  在注册商标所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程序中,被许可人所遭受的或可能遭受的损失也应一并考虑,法院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所有人代表被许可人所保留的被许可人应享有的金钱赔偿数额。
  1、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所享有的权利同其对许可人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相同。独占许可协议可以规定被许可人享有同在商标转让的情况下所享有的一样的权利和救济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根据协议规定,可以以本人名义向除许可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被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和救济手段都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一样。
  当商标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提起的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所有人同独占被许可人均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则任一方均不得在未征得法院的允许以及对方未作为原告或被告主动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继续诉讼行为,但该规定不影响法院根据任一方的申请给予金钱赔偿。被追加为被告的一方只有在参加了诉讼程序才能对诉讼费用承担责任。
  当对于注册商标侵权诉讼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被许可人均有相同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1)法院在评估损失赔偿额时必须考虑许可条款以及任一方因侵权行为已经获得或可以获得的金钱赔偿;
   (2)如果任一方已获损失赔偿或者已获可得利益赔偿时,不得再判可得利益赔偿;
   (3)如果已判可得利益赔偿的,法院必须自行决定双方之间的合理利益比例,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应按协议进行。
  无论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是否都是诉讼的当事方,上述条款规定都适用;如果双方并非都是诉讼当事人,法院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裁定诉讼当事方所保留的未参加诉讼的另一方应享有的赔偿金额。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财产移交的法院令之前,必须通知同其享有同等诉讼权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法院也可以应独占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考虑协议条款并遵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发出财产移交的命令。以上规定只有在所有人同独占被许可人之间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
  法律此外还规定,在许可协议条款改变的时候可以对登记备案的许可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在以下情况下应将许可从登记备案中剔除,即(1)备案显示许可有一定期限,而该期限已过期的;(2)虽然没有许可期限的约定,但根据相关期限的法律规定,注册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将要剔除该许可备案的。
  2、过渡性条款规定:
    1994年商标法已废除了注册使用者的体系,统一代之以许可备案。该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的许可以及独占被许可人对商标继承人所拥有的权利均只适用于该法正式实施后生效的商标许可;在该法实施前生效的商标许可仍然受1938年商标法管辖。

八、商标的撤消
  (一)商标注册可以因以下原因被撤消
   1、商标在注册后连续5年未使用;
   2、由于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商标已在商业中成为某种注册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
   3、由于所有人的使用行为或经其同意的使用行为,商标在注册商品或服务上会在性质、质量或产地等方面误导公众的。

  (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如果在注册日起连续5年内没有在英国就注册商品或服务真实使用过,或者这种使用没有合理原因被停止超过了5年的,则注册可以被撤消。但注册商标如果在5年期满之后在撤消申请提出之前又开始使用的,则注册不得被撤消;但是除非商标所有人并不知道撤消申请已经提出,否则如果注册商标的使用开始于5年期满之后并在撤消申请提出前3个月以内,则这种使用被视为无效。商标的使用,包括使用同注册商标相比在细节上不同但其显著特征不变的商标,其使用形式包括在英国境内仅为出口目的而在商品湖泊其外包装上使用商标。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在商标所有人。
任何人均可以向注册官或法院提出注册商标撤消申请,但是:
   1、如果法院正在审理与该商标相关的诉讼,则撤消申请须向法院提出;
   2、如果撤消申请是向注册官提出,注册官可以在随后任何阶段将该申请转呈法院审理。
  如果撤消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商品服务的,撤消决定也只能适用该部分。如果商标注册被部分或全部撤消,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从撤消申请提出日起部分或全部失效,如果注册官或法院确信撤消理由存在于更早的日期,则所有人权利从该更早的日期开始失效。

  (三)商标注册无效
  如果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则该注册可以被宣布无效。注册一经宣告无效,应被视为自始便无效。但是,如果商标一开始由于缺乏显著性而实际不具有注册性,但在注册后经过使用而拥有了显著特征的,该商标不得被宣布无效。
  如果在商标注册时实际已有他人拥有对其在先权利,或已有其他在先商标存在,除非该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在先权利人同意,该注册商标应被宣布无效。
  任何人均可以向注册官或法院提出注册无效申请,但如果法院正在审理与该商标相关的诉讼则申请应向法院提出,此外如果申请是向注册官提出的,注册官可以在程序任何阶段将申请呈报法院审理。
  如果商标是通过恶意注册的,注册官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注册无效。
  如果注册无效理由只涉及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只能宣告商标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无效。
  商标注册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应被视为在该宣告的部分上自始便无效,但这种无效不得影响已经完结的交易。

九、第三人权利冲突
  如果(1)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的;或者(2)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以至于可能会导致公众混淆或将二者误联系在一起的,该商标均不得注册。
  如果商标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该在先商标在英国拥有知名度(对于欧共体商标,在欧盟范围内拥有知名度),而且在后商标的使用会不公平地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或对其显著特征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则在后商标不得注册。
  如果商标在英国的使用违反了关于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商业使用标记的任何法律规定(尤其是反假冒法),或者该商标的使用违反了以上所述之外的其他权利,尤其是违反了版权法、外观专利或注册外观专利法的规定的,则该商标也不得注册。
  1994年商标法规定以上有权阻止他人商标使用的人为商标的“在先权利”所有人。当商标同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冲突时,只要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在先权利人提供书面同意,商标法不得禁止在后商标的注册。
  在先注册商标到期失效后,其在随后1年内仍然被引证来对抗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除非注册官确信在注册商标到期前2年内,该商标并没有被真实使用过。
  根据1994年商标法的规定,“在先商标”指(1)申请日在先的英国注册商标或者欧共体商标(含优先权日);(2)通过在先注册的成员国商标或在英国生效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在先权(seniority)”而转化成的欧共体商标;(3)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2)款的规定应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此外,“在先商标”还包括已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而且会被核准注册的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人知道并默许了某个注册商标连续使用超过5年,则该所有人或权利人再也无权基于其在先商标权或其他权利来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无权反对注册商标在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但如果该商标是恶意注册的则不受上述5年限制。在上述情形下,虽然在先商标人或权利人无权主张其权利来对抗在后注册商标所有人,但注册商标所有人也无权反对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或在先权利的继续开发。

十、未注册商标的效力
  未注册商标一旦被侵权,任何人无权提起诉讼以阻止侵权或主张赔偿,但对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假冒他人的行为,权利人提起诉讼以及主张救济的权利不受法律影响。

十一、海关处罚
  英国及欧盟均有广泛的立法,授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海关扣留进入英国或欧盟境内的假冒产品。比较而言,欧盟明显赋予了权利所有人更多的权利,所以反假冒行动更有可能是根据欧盟法律规定进行。英国及欧盟法律均规定权利人必须交纳一定费用,海关通常会要求权利所有人对于可能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因不当扣押而手损的商品所有人)。
  欧盟第3298/95号海关法令规定:注册商标、版权、注册外观专利或外观专利的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均可以申请欧盟海关当局在欧盟进口口岸扣押假冒产品(包括产品上面的标记、外包装及其相关制造工具)。该法令适用于将在欧盟流通的货物或从欧盟出口或过境的货物。
  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59-9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可以向海关及税务局长官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身份,并告知在某个时间某个地点,对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产品或原材料将要从欧盟境外进入英国,或虽然是从欧盟境内进入英国,但其并未获得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的资格,然后,再书面请求长官将该批货物作为违禁物品处理。
  当该通知发出后,除所有人是用于私人用途之外的进口产品,均将被禁止进口;但除收缴货物外,货物所有人不受其他处罚。
  但如果涉嫌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欧盟第3842/86号法令第3(1)款的规定有权申请放弃采取禁止某些货物自由流通的措施的话,则此类即将进入欧盟流通的货物不适用上述条款规定。
  1994年商标法加强了海关的查处执行权力。第91条授权海关及税务的官员向贸易标准官员通报假冒产品的信息;第92条增加了对经营假冒产品的刑事处罚的可能性;第93条则要求贸易标准局的官员追查假冒产品案件。

十二、其他
  注册商标标记“Registered Trademark”是使用并非强制性。
  任何将未注册商标冒充为注册商标的人将被即席判令罚款。在商标上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用诸如“Registered”一类的词,均被视为表明该商标已获得注册。
  如果任何人未经英国女王的授权,擅自在商业、称号或职业中使用皇家臂章(或足以产生欺骗性效果的相似臂章)其方式足以使人相信使用人经过授权的,或者任何人未经英国女王或王室成员的授权,擅自在商业、称号或职业中使用某种图案、徽章或头衔,以至于使人相信其是受雇于女王或王室,或向女王或王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则任何实际对这些皇家臂章、图案、徽章或头衔拥有使用权的人,或任何经皇家宫务大臣授权的人,均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颁布禁令禁止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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