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扶持与奖励资金是指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与奖励专利申请和授权、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登记注册地址在黄岛区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区知识产权部门是区专利扶持与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申报,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扶持与奖励意见。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受理的,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对当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每件发明专利再奖励1000元。通过PCT途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第六条 授权专利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对满五年的发明专利给予1600元资助,对满十年的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资助,对满十五年的发明专利给予10000元资助;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奖励30000元,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
第七条 奖励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每个给予30000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和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每个给予20000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每个给予10000元奖励。对同一企业同一奖励周期内获得两项以上荣誉的,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黄岛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黄岛区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缴费收据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黄岛区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 发明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黄岛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 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办理资助奖励的企业及个人应提交相关主体证明,公司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部门对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年度申报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奖励,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底)。对通过审核项目的相关情况,通过区科技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将资助奖励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资助奖励资金的发放期为半年(以区知识产权部门、区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获资助奖励文件时间之日起),逾期不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